一、工作目标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利用一年时间,全面完成营口地区城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即石门、周家、三道岭、碧流河、玉石水库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努力实现“保”的目标。
(一)依法依规完善保护区划定工作。对保护区划定情况进行检查。对需调整或取消的保护区,限期调整或取消,同时按要求完成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制作,健全水源地基础信息档案。
(二)健全完善保护区边界标志标识。对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标识设立情况进行检查。对损坏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标识要及时进行修补。
(三)认真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检查保护区内涉及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网箱养殖、旅游餐饮、游船码头等问题,所有问题要按期清理或整治到位。
通过三项重点工作,确保实现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持与改善的目标。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机构。成立由市政府范骁锋副市长任组长, 市环保局罗奎亮局长、市水利局吕岩局长任副组长,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林业总站、市卫计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分管领导参加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全面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部门分工。市环保局、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制定全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督促、指导相关县(市)区开展本辖区专项排查和问题整改工作,对相关县(市)区整改工作情况进行核查;协调推进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取消的报批工作;组织协调做好信息汇总及上报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推进、指导水库征地线(淹没线)以内污染整治工作,并结合《关于印发全市河道垃圾清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办明电〔2018〕8号)督促保护区内河道垃圾的清理整治工作。市农委负责推进、指导农业面源(农业养殖、种植)污染整治工作。市交通局负责推进、指导交通穿越整治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对水源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总站、市卫计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保护区内环境问题进行整治。市政府督查室负责会同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对相关县(市)区专项行动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重点检查相关县(市)区落实保护区“划、立、治”任务情况及水质改善情况。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负总责,是本次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城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整改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强化主体责任。大石桥市、盖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专项行动,全面、深入、细致开展专项排查,建立保护区问题台账清单,科学制定保护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制定问题台账清单整改销号制度,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对在专项行动工作中发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确实存在不符合实际、不利保护的情况,需要作出调整或取消的,依法依规提出调整或取消方案,以县(市)区政府名义经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定期开展水质监测,确保水源地水质得到保持和改善。
三、时间安排
2018年年底前,完成地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
四、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8 年4月4日前,确定相关县(市)区专项行动联系人及名单。
(二)全面摸排阶段。2018年4月10日前,相关县(市)区对保护区各类信息逐一核查。重点查清保护区划定、边界设立、矢量信息编辑以及环境违法问题等情况。建立问题台账清单,并将问题台账清单向社会公开(见附表1)。
(三)方案制定阶段。2018年5月20日前,相关县(市)区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原则,结合保护区划定工作,统筹考量,科学合理制定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倒排工期,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整治任务。
相关县(市)区制定的保护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于5月25日前报市环保局和市水利局备案。
(四)全面整改阶段。2018年5月起,相关县(市)区建立问题台账清单整改销号制度,依法处理、分类处置、精准施策,积极稳妥、如期有序推进各项整治任务。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并向市环保局和市水利局备案。相关县(市)区每周四16: 00前向市环保局和市水利局上报工作进展简报,每月13日16: 00 前向市环保局和市水利局上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见附表2),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开。
近期,相关县(市)区要立即组织开展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清洁行动,发现问题立即整治到位,做好国家对此项工作专项督查的迎检准备。
五、具体要求
(一)压实各级责任。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成立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责任落实到人,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有序推进排查整治工作。相关县(市)区政府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实行政府领导包案制,辖区内每个水源地都要有一名市领导负责,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环境违法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市政府实行领导包案制,负责督促检查水源地整治工作。对工作明显滞后、整治进度迟缓的县(市)区,将派出特别工作组公开进驻,督办问题解决。
(二)明确整治标准。相关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和水源地环境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开展保护区划定、标志设立和环境违法问题清理整治。对确需调整的水源保护区,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按法定程序予以调整;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予以清理整顿。要找准问题,分类整治(排污口、工业企业、码头、旅游餐饮、交通穿越、农业面源、生活面源),分类施策(调整水源地、调整保护区、拆除或搬迁、完善管理措施等)。
(三)强化信息公开。相关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一报(党报)一网(政府网站)开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栏,从 2018年5月起,每月月底前公开问题台账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可邀请媒体、公众等参与执法检查,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件。市政府自2018 年5月起,在营口日报和营口市人民政府网站开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栏,定期公开问题台账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市环保局将于2018年5月起,通过营口市环保局官网和营口环保双微(微博、微信)对整改进展情况进行公开。相关县(市)区按照市里的时间节点、公开形式同步公开相关信息。
(四)严格责任追究。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和市政府督查室将定期开展督查督办,重点检查对保护区划定、标识标志设立、环境违法问题排查整治是否到位等工作。对工作过程中存在履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突出问题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五)健全长效机制。相关县(市)区政府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