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2019年11月13日营口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19年11月22日
十三、《营口市餐饮娱乐服务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营政发〔2012〕20号)
十三、《营口市餐饮娱乐服务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营政发〔2012〕20号)
1.第四条修改为:“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饮娱乐服务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餐饮娱乐服务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文化、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饮娱乐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
2.第八条“环保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行政审批部门”。
3.第九条、第十条“住房和规划建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
4.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5.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