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1.关于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基本项目调概、初步设计审查和开工审批方面的职能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项目开工及开工后的质量监督、进度,项目建设施工中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其中由国家出资项目的调概以县发展和改革局为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参加。2.与县水务局有关职责的分工。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和改造由县水务局负责,其建设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县水务局移交相关技术资料;两部门要建立协商配合机制,确保工作无缝连接。
(二)根据《中共营山县委营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山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营山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指导、管理营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和营山县公用事业管理局。
五、附则本规定由中共营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营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