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一样,具有双方法律行为性,同时,又具有自己的独有特征,具体分析如下:
1.一般特征
双方法律行为性。在从事包括与著作权有关的民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可以根据意思表示主体人数和表示方向不同而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与多方行为。合同则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即由两个主体做出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处于利害关系相对立的地位。
2.独有特征
(1)在合同主体上,要求合同中的一方必须是作者或者其他有权处分发表权和作者财产权的人,简称为“其他有权处分人”。其他有权处分人系指依法或者依约定享有发表权或者作者财产权并且能够支配这些权利的人,如作者的继承人、依约定获得美术作品原件及其展览权的人、依约定获得作者财产权转让的人等,他们均有权将自己依法或依约定享有的权利依自己的意愿进行处分。
(2)在合同标的上,所涉及的标的应当是可以被他人使用、被转让、被质押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和法律目前规定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的人格权,如可以由他人行使的出版权、发行权、复制权、表演权等作者财产权,可以被质押的上述作者财产权,可以被他人代为行使的作者的发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