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著作权法的要求。《著作权法》第23、29条分别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从著作权法这两条规定得知:一是不签订出版合同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二是签订出版合同是作品使用者经营图书业务的需要。出版社是出版经营单位,如果作者不将作品的使用权授予出版社,出版社就无权出版作品,从而也就无法经营出版业务。因此,出版社通过签订出版合同得到作者的授权许可,是经营出版业务的前提。
(2)出版社获得专有出版权的需要。《著作权法》第30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出版社与作者签订了出版合同,其权利就会受到保护;反之,就得不到保护,从而遭受损失。
(3)可以减少著作权纠纷的发生。近几年来发生的著作权纠纷,大多数是由于没有签订出版合同而引起的。比如,署名问题,稿酬问题,重印、再版问题,发行地域问题等。因而,签订出版合同可以有效地减少著作权纠纷。
(4)可以促进出版社加强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出版社不愿意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怕受合同约束,担心不能很好地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出版时间和保证图书质量。为了履行合同,出版社就要在“缩短出版周期,提高图书质量”上下一番功夫,这对出版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无疑是一个有力的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