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说的著作权合同,既包括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也包括著作权转让合同,还包括邻接权的相应合同。著作权合同签订以后,通常能够得以履行。但在实践中也会因各种原因导致合同不履行,对此,有关法律专门规定了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制度。根据《著作权法》第53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 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违反著作权合同民事责任的概念
违反著作权合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108条还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按照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向对方赔偿损失。如果属于双方的过错,则应按照具体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通常,著作权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正是基于合同的法律效力,所以违反了合同,就是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有以下法律特征:
1.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制裁。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行的惩罚,就是法律制裁。违法行为触犯的法律规范不同,法律制裁的方法也有区别,其手段包括刑事的、民事的和行政的制裁。违反著作权合同的法律制裁属于民事制裁。
2.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补偿性是合同责任的基本特点。具体方法是用违反合同一方的财产弥补其给对方造成的财产损失。如音像出版单位违反合同,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出版发行流行歌曲磁带,导致作曲家和表演者的经济损失,出版单位应当赔偿该损失。违反著作权合同的民事责任的财产性质,是由合同中商品货币关系的等价有偿原则决定的,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要求。因此,民事责任中的损失赔偿,一般不应超过对方因不履行合同所遭受的损失数额。此外,民事责任也贯穿着民事权利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所以,民事财产责任的数额确定和是否执行,在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公众、国家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双方当事人协议,还可以进行调解。
二、承担违反著作权合同民事责任的条件
著作权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除了有损害事实之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和他方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构成违约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客观要件。比如,因作者未按约定的日期将书稿交付图书出版者,因此造成出版者因违反和印刷厂的约定而赔偿损失,也造成图书不能按时发行失去市场导致的损失。这种因果关系就具备了赔偿的条件。当然,现实生活是复杂的,要认定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需要认真的调查研究,才能作出正确判断。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并非由对方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所致,违约人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2.行为人的过错是构成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过错,是指不履行合同的当事人的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违反合同的义务会给对方造成损失,而以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违约人对违反合同行为的后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损失的后果。在民法中,违约人无论故意或过失,都同样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版者和作者签订了出版合同,但因出版物征订数少、利润不高而不印刷发行作品,出版者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造成著作权合同不履行的原因可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对这种情况,《民法通则》第113条与《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法律对因违反合同义务致使本方遭受损害的当事人也规定了一定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14条与《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一规定有利于敦促受损害方当事人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损事的扩大,维护交易安全。
根据民事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如果违反著作权合同义务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首先应当由违约的一方向受损失的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然后再由违约的一方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比如,作者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身体伤害,不能按约定向出版者交付书稿,造成出版者的经济损失,则作者应先向出版者赔偿损失,然后再向侵权行为人追偿。按照这一原则,《民法通则》第11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这一规定,也是民事活动公平原则的体现。
三、免除违反著作权合同民事责任的条件
1.法律作为指导和约束人们行为和司法审判的规则,其公正性就在于,它只要求人们对其有过错的行为负责。如果让人们承担自己无法控制的、与自己行为无关的事故的后果,就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根据《民法通则》第10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当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免除责任。我国合同法总结十几年的经济生活与司法实践,又对这类情况分别作了规定。《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作者因突发重病失去创作能力或是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出版者丧失复制发行能力,均可以免负民事责任。但是,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法》第118条还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当违反合同的义务是由于另一方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时,应免除违约方的民事责任。同时,违约方还有权请求另一方赔偿自己的损失。比如,出版者收到作者的稿件后,无故拒绝签收,致使稿件毁损或丢失。作者不负未交或迟交稿件的责任,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件时,当构成约定的条件时,当事人即使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也可免予承担民事责任。比如,出版一部专业性很强的学术专著,双方约定由作者负责全部校对工作,出版者则保证出版物的质量。如果因作者未亲自校对而出现了错误,造成出版物不符合要求,出版者依约免除责任。
四、违反著作权合同的民事责任方式
违反著作权合同,按照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规定,主要有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三种民事责任方式。
1.实际履行。根据债和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当义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要求义务人继续履行义务,以实现设立合同的目的。比如,对虽不营利但有学术价值的著作,如果出版社未依约出版,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出版者在违约后仍继续履行其出版该著作的义务。只要客观条件允许实际履行,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就要支持权利人的请求,这是社会主义合同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如果作为合同标的的特定物已经灭失,比如,已经去世的作者的手稿灭失,又元复制件的,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已不可能;或者违约后再实际履行已无必要,比如,专为参加某一届国际图书博览会而印制的精装本图书,因博览会已结束,失去印制的必要,则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不再实际履行,而以其他方式承担责任。
2.支付违约金。《著作权法》第24、25条把约定违约责任作为著作权合同的主要条款。也就是说,法律要求著作权合同必须规定违约责任条款。根据《民法通则》第112条与《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著作权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按照违约金制度,只要当事人一方违反了合同义务,不论是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违约人均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3.赔偿损失。违反著作权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按照《民法通则》第112条与《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并规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赔偿损失是补偿性的法律手段,是以违约方的财产补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这一特征使它与支付违约金的责任相区别,如果仅因过错而违约,并未造成另一方实际损失的,行为人只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责任范围,应以实际损失为限。实际损失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问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受害人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是受害人因此而失去的利益或者说应得而未得到的利益。比如,出版者因作者拖延交稿时间,违反了与印刷厂的印刷加工合同,因而支付了违约金。这属于直接损失;由于出版周期加长,时过境迁,图书出版后影响了正常的销路,失去了应得的利润,就属于间接损失。需要指出,对于间接损失的认定应当严格控制,不能作任意扩大的解释,只有建立在充分事实根据的基础上,才能认定。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