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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第三章 职工董事履职的工作条件

2022/07/16162 作者:佚名
导读:第九条 企业党组织、公司经理层、职代会和工会组织等应支持职工董事履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的信息沟通机制,为职工董事履职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企业党组织应支持职工董事全面履行董事职责。 (一)确定工会负责人人选,应考虑兼备职工董事的资格和能力,如该人选具备董事履职的资格和能力,一般应推荐为职工董事的候选人。 (二)职工董事由非工会负责人担

第九条 企业党组织、公司经理层、职代会和工会组织等应支持职工董事履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的信息沟通机制,为职工董事履职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企业党组织应支持职工董事全面履行董事职责。

(一)确定工会负责人人选,应考虑兼备职工董事的资格和能力,如该人选具备董事履职的资格和能力,一般应推荐为职工董事的候选人。

(二)职工董事由非工会负责人担任时,可以推荐职工董事作为工会副主席候选人或兼任工会组织中其他相当的职务。

(三)为职工董事开展调查研究、了解职工队伍的思想状况等履职活动提供相应的条件。

(四)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定期与职工董事交换意见和沟通情况,帮助职工董事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经理层应按《公司法》、《工会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职工董事履职提供条件。

(一)公司经理层在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邀请职工董事列席会议。

(二)根据职工董事履职需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接受职工董事的约谈,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

(三)为职工董事调查研究、查阅资料等履职活动提供条件;为职工董事提供履职所需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职工董事履职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参照其他董事执行。

(四)保证职工董事履职活动所必需的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职代会对职工董事履职活动的支持。

(一)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应及时向职工董事提供每次职代会的议题、议案、建议和决议情况等书面材料。

(二)职代会下设的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应当协助职工董事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和巡视检查。

(三)职代会各代表团(小组)、职工代表应协助职工董事的履职工作,按照职工董事的要求,全面、及时地向职工董事反映职工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工会应对职工董事履职活动提供相应的服务。

(一)为职工董事提供有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信息资料。

(二)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的制订、重大事项决议的执行过程中,向职工董事提供职工群众的相关意见。

(三)为职工董事收集、整理和提供职工权益诉求和民主管理方面的信息,包括职工对劳动用工、薪酬制度、劳动保护、休息休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生活福利及对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的倾向性意见或合理化建议等。

(四)为职工董事召开座谈会、走访职工等调查研究活动做好组织工作和提供相应的服务。

(五)董事会在听取或研究涉及职工利益的通报事项时,公司工会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为职工董事起草书面报告提供条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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