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收集和保管连山、龙港(市区)、葫芦岛市经济开发区、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所在地的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城建档案。
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南票区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收集和保管本地区城建档案。连山区、龙港区负责收集和保管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的城建档案。
远离市区的各类经济开发区均应建立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收集和保管本地区城建档案。不能建立城建档案馆(室)的,可委托市、县级城建档案馆(室)代为收集和保管本地区城建档案。
第七条 市、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起草、制定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制度;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发展城建档案工作的长远目标和近期计划;
(三)对基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
(四)参加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
第八条 城建档案馆(室)的主要职责:
(一)接收、收集需长期和永久保管的城建档案及有关资料;
(二)对所保存的城建档案进行科学的整理、鉴定、统计、安全保管和提供利用;
(三)根据本地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为社会提供服务;
(四)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组织城建档案专业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
第九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城建专业、档案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