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一)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二)当地由国家出资融资、经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与执法;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有形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受理投诉。各级监察机关配合发展改革部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条 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第七条 水利行政部门负责水利行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第八条 交通行政部门负责交通行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第九条 其他行政部门,按法定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第十条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招标投标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监察机关应当提前介入,进行全过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