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有关部门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
(二)不积极配合市政府信息查询中心开展政府信息查询服务工作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目录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六)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本机关已经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故意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八)在提供政府信息时,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