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项目资金包括:
(一)财政公共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三)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资金;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预算管理原则。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必须纳入政府投资预算管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绩效管理原则。项目资金的管理,必须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支出绩效。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