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项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编审下达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报建设单位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三)组织调度项目资金,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
(四)参与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及标底审查,负责对项目工程结算进行审查;
(五)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六)办理项目的大宗材料及设备的政府采购;
(七)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八)负责对项目进行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工作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主管部门,是指根据职能分工,对项目进行归口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及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二)对所属项目的工程概算进行审查,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
(三)对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健全完善财务、资金管理制度,及时纠正、处理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四)收集、汇总、报送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及时汇总上报基本建设报表;
(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编报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等。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三)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四)组织初步审查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组织实施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六)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