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公众对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全面推进电子政务,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征求意见,是将拟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制发的,用以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关系,涉及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通过“中国葫芦岛”政府网站设立的“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栏”予以公布,征求和吸纳公众意见和建议的一项制度性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征求和采纳意见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网上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收集公众发表的意见;
(三)采纳意见情况反馈与公布。
市信息中心积极协助做好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征求和采纳意见工作。
第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一)涉及城乡经济及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
(二)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
(三)应当向社会公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须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在“中国葫芦岛”政府网站“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栏”上全文公布,公布期限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在网上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应通过网上留言板对内容发表意见,既可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又可发表对具体事项的合理化建议。必要时也可通过电话取得联系。
第七条 公众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发表意见,应当尊重自身民主权利,本着对社会负责、对政府负责的态度,坚持法制统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禁止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和谐及其它不文明言论。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认真倾听公众提出的意见,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反映和代表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合理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九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在公布期间内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被采纳情况,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及时将反馈意见予以公布。
第十条 公众署名发表的意见对经济社会影响重大,一次有3条以上被采纳的,市政府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征求和采纳意见工作中因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按照《葫芦岛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其他要求,按照《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相关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需网上征求意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