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分级响应
4.1.1发生气象灾害,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处置,上级预案的启动是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启动,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
4.1.2发生跨区域气象灾害时,事发地要与相关地方联系,沟通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2基本应急程序
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村委会立即将事件情况报告镇气象应急指挥部,镇气象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后,即组成现场指挥部;气象应急办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4.3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发生气象灾害后,事发地村委会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镇气象应急办提出启动本预案及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报镇气象应急指挥和镇应急办研究决定。启动本预案后,现场指挥部及镇气象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4.3.1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
4.3.2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实时监测、滚动预报,并及时将事发地气象灾害信息向天气气候上下游地区通报。
4.3.3及时向镇气象应急指挥部、镇应急办、市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
4.3.4按照预定方案开放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4.3.5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
4.3.6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4.4扩大应急
当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镇应急办决定扩大应急;扩大应急决定作出后,由镇应急办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并向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处置情况。
4.5信息共享和处理
4.5.1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气象部门归口管理,实现共享。
4.6应急通信方式
镇气象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镇气象应急指挥部报告。
4.7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或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镇应急办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镇应急办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较大和一般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镇气象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镇气象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