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全县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住房保障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和县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各类棚户区改造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
(二)负责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工作。组织研究全县住房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组织拟订全县住房发展规划,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县房地产市场。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全县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县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规范全县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全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工作。拟订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工程勘察设计、全县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指导建筑设计创作;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
(七)负责建立全县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的管理制度;拟订、发布县级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县工程建设标准的推广,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拟订全县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监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建设全县统一定额。
(八)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全县村镇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工作。
(九)负责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和制度,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负责县管道路、桥涵、照明亮化等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依附市政道路、桥梁同步敷设的空中管线和地下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督导背街小巷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热力、燃气等公用事业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人民防空法律、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城市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并协同实施;监督管理全县人民防空设施建设;监督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防护部分的管理;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执法监管工作。
(十二)负责依法征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民防空建设市场投融资政策;推进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十三)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及虞城县人民武装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