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2月13日下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查了《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蚌埠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条例》,有利于改善城镇面貌和人居环境,提升城镇综合竞争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赞成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14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条例》审查情况的说明,并于15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法规不相抵触,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予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