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价格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对国家、省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实施监督检查;制定价格改革的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省下达的价格预期调控目标,制定全市价格调控目标; 建立和完善价格监测和调控体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市场价格。
(三)组织实施国家、省级管理的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制定和调整市级管理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商品和服务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指导。
(四)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及重要的公益性、公用事业价格(收费)管理;实行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实施价格听证、价格公告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制定全市价格(收费)管理目录。
(五)依法建立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负责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受理价格举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负责价格违法案件的复议和诉讼工作;指导全市价格监督检查。
(七)负责市场价格监测、价格预警、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负责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定调价成本监审和定期监审,负责重要工农产品生产成本的调查、汇总、分析和上报。
(八)负责价格鉴证、价格认证、涉案物品估价和复核裁定的管理工作;负责价格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和相关人员的资格的初审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市价格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内部价格约束机制,指导行业组织价格自律工作。
(十)负责全市价格系统干部培训;开展价格政策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工作;负责价格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