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办理有关行政案件。
二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组织制定质量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质量振兴计划》,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战略”;协调执行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有关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三管理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地方监督与专业质量监督;负责对生产领域产品质量实施监控和强制检验;依法组织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组织实施产品免检制度;管理纤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发放,并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质量仲裁检验工作;实施有关打假和专项整治工作。
四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并进行监督;依法查处标准化违法行为;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管理农业标准规范的制订、修订工作;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负责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
五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贯彻国家计量制度,实施量值传递;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管理和监督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规范市场计量行为和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组织计量仲裁检定。
六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工作。组织查处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负责对市场上认证商品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监督和管理认证市场;负责市以下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有关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七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
八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对有关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管理有关检验机构;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九制定全市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科技、教育、信息统计工作;负责相关专业职业资格的有关工作。
十负责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机构编制、人事、财务、行政监察等工作。
〔十一〕承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