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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安全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2/07/16144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行为安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工作与活动制度化、规范化,依照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专委会全称为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行为安全专业委员会,英文译名The Behavioral Safety Management Commission, COSHA(BSMinChina)。 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行为安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工作与活动制度化、规范化,依照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专委会全称为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行为安全专业委员会,英文译名The Behavioral Safety Management Commission, COSHA(BSMinChina)。

第三条 专委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办公地点设在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资源与安全工程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参与制定行为安全领域相关政策和发展规划。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方针、政策,调研行为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实践应用,组织开展重大课题的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协助组织实施。

(二)开展业务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组织会员交流行为安全领域的理论研究与科技创新,推广行为安全研究的最新理念、先进成果和成功经验。

(三)开展行为安全的教育和培训活动,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在行为安全方面的素质。

(四)承办和组织参加国内外相关的学术会议,促进行为安全科学理论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五)加强与国内外专家、学者和组织的联系和交流,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建立本专业领域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六)建立业务合作平台,组织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相关者之间开展各种形式的互利合作。

(七)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人才优势,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咨询,提供信息、教育、培训和专项技术服务。

(八)接受政府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与行为安全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

(九)组织开展行为安全的公众宣传,为建设平安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服务。

(十)履行协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专委会施行委员制。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从专委会委员中产生,专委会委员从个人会员中产生,团体委员单位从单位会员中产生,由委员候选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经专委会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通过,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担任。

第六条 委员一般由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机构、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协会负责人、社会组织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等担任。

第七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挂靠单位的协会理事担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条 专委会的办事机构为办公室,设秘书长一人,由专委会挂靠单位派出,负责主持和处理专委会日常业务。

办公室负责妥善保管专委会相关资料,并随挂靠单位变更而移交。

第九条 专委会会员即为协会会员,由协会统一颁发会员证,开具会费收据,并提供相应服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专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至少举行一次专业学术会议或活动。

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的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并通过专委会工作条例;

(二)执行专委会的有关决议;

(三)选举或罢免正副主任委员、委员,并报送协会理事会批准;

(四)讨论并通过当届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专委会长远规划、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专委会办公室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七)就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做出决议。

第十一条 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或委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专委会每届五年。换届会议应于协会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前一年内举行。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委员更新人数每届不少于专委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专委会每年应当向协会提交当年工作总结、下一年主要活动计划、年度收入与支出情况报告,并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协会秘书处。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专委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是:

(一)会员会费和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挂靠单位经费资助;

(二)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会员捐赠和有关单位的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委员或工作人员中分配。

第十六条 专委会各项收入属于协会所有,工作和活动经费从专委会各项收入中列支,结余部分由办公室代管,不足部分由挂靠单位支持。经费支出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本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专委会的各项收入和经费的使用有监督和冻结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照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专委会。

第二十条 本条例经专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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