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书标题。由行政机关名称、文书名称组成,分两行写在文书首部中间位置。
2.案由。要求写明违法行为类型。
3.当事人。要求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发出日期和文书编号。要求写明对该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发出日期和文书编号。
5.事先告知处罚建议的内容。要求写明拟对当事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的种类及数额等。
6.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意见和理由。要写明当事人提出的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意见和理由。
7.承办人处理意见。案件承办人应写明是否同意当事人提出的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意见和理由。如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内容核实过的,还应写明核实的情况。
8.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部门负责人应当明确写明是否同意案件承办人的意见。
9.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明确写明是否同意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如不同意,应写明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