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县级以上政府的民政职能部门和事业单位就业;
2. 从事乡镇民政办公室管理工作;
3. 从事城镇街道民政所管理工作;
4. 从事县(或市)以上民政部门以及民间组织中介机构管理工作;
5. 从事婚姻服务中介机构、收养登记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工作;
6. 从事婚姻管理、收养登记管理、行政区划管理工作;
7. 从事地名管理、社团管理工作;
8. 从事殡葬管理、收容遣送管理等工作。 毕业生可从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协理员,办公室主任、行政主管、协调层或决策层高级助理,中外大中型企业前台秘书、行政主管、行政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毕业生适宜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涉外经济管理部门、经济监督检查等管理部门从事政策和法规研究及实际工作,学校、科研部门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