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指导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
(二)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相关管理指导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省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拟订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推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及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工程量计量规则;制定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计量规则的实施;收集、发布工程材料、人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市场价格信息。
(五)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对本市房地产市场进行管理,负责房地产估价、中介、房屋租赁、商品房预销售的管理;管理、规范房地产有偿转让工作。负责市区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指导各县、市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区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劳务市场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造价咨询企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监理机构、检测机构和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指导村镇建设。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建制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及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支油建设协调工作;统筹指导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工作。
(八)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和危房鉴定工作。
(九)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指导或监督实施;制定住房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和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工作。
(十)指导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燃气(主城区管道燃气除外)行业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拟订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的政策法规;指导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普法工作。
(十三)开展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