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装饰监理师在履行监理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时,应在业主授权的范围内,运用合理的技能,以正常的检查、监督、确认或评审的方式,谨慎、勤勉地工作为业主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
2)装饰监理师正常的检查、监督、确认或评审,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合同文件以及监理工作文件规定的内容、方法及程序进行的检查、监督、确认或评审。
3)装饰监理师对其他设计、咨询人员的工作做出的任何判断或意见,均应以专业处议的方式提出,不应对其应承担的义务实施任何程度的替代。
4)装饰监理师在对承包商的工作进行正常的检查、监督、确认或评审时,不应对其应承担的义务实施任何程度的替代。但这不应妨碍装饰监理师对承包商的工作目标做出指令。
五、监理师的职业道德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工程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企业任职;
6)不得在设计、承包商、配套及材料单位兼职或有其他利害关系;
7)严禁与设计、承包商及材料用品供应单位串通,损害业主利益;
8)不得接收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礼物等馈赠;
9)不得泄露委托单位、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单位需要保密的事项;
10)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装饰工程监理职业资格证书;
11)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