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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垣县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简介

2022/07/16108 作者:佚名
导读:襄垣县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全县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维护煤矿生产建设秩序,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2号)、《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的通知》(晋煤安发〔2016〕98号)及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垣县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全县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维护煤矿生产建设秩序,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2号)、《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的通知》(晋煤安发〔2016〕98号)及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所辖证照手续(包括生产矿井完成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建设矿井办理并批准开工报告)齐全有效的煤矿企业,自行停产停建或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建后恢复生产建设的验收工作,主要针对以下情况进行:

(一)由于节假日放假(双休日除外,下同)、正常检修维护以及企业排查出重大安全隐患等原因自行安排停产停建的煤矿。

(二)在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生事故等,被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

第三条 为加强对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领导组,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常务副组长,县长安全助理、县煤炭工业局局长为副组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煤炭工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煤炭工业局局长兼任。

第四条 县政府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领导组、各有关部门和办矿主体企业要坚持程序从简、验收从严的工作原则,采取分级负责的验收方式进行。中央企业煤矿(石泉煤业)的验收工作由市级负责、县级参加;其他煤矿的验收工作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县级负责,接受市级抽查。

第五条 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在分级负责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停产停建情形,县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办矿主体企业分类实施。

(一)联合验收。对于煤矿自行安排停产停建(不包括企业排查出重大安全隐患并按规定停产停建的情形)超过10天的煤矿,或者因发生事故被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按监管权限由煤炭管理部门牵头,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配合进行联合验收,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下发复产复建通知书。

(二)部门验收。对于在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等被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由煤炭部门按照谁检查、谁验收的原则组织验收,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下发复产复建通知书。

(三)企业验收。对于煤矿自行安排停产停建不超过10天,以及企业自行排查出重大安全隐患并按规定停产停建的煤矿,由办矿主体企业组织进行验收,办矿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下发复产复建通知书,同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上报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单独保留矿井自行组织验收,由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审核签字并下发复产复建通知书。

本条所称“企业自行安排停产停建”天数,应当从企业停产停建之日起、到下达复产复建通知之日止的计算办法确定。对节假日停产停建矿井,一律按程序组织复产复建验收。

第六条 煤矿停产停建实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要将停产停建的具体事由、期限、措施等内容,及时向办矿主体企业报告,同时要向县煤炭管理部门、市煤炭工业局、长治煤监分局逐级报告。

第七条 县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停产停建煤矿的安全监管,同时由责令煤矿停产停建的部门通报公安机关、电力部门。公安机关停止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审批,并责令停止整顿以外的爆破作业活动;电力部门采取限制供电措施,除保证煤矿必要的保安负荷和生活负荷外,停供采掘作业或建设施工用电。并将被责令停产停建煤矿名单上报市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八条 煤矿要加强停产停建期间的安全管理,做好正常的通风、排水、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设备管理、巷道维护及领导跟班、值班等工作。

第九条 煤矿在申请复产复建验收前,要按办矿主体企业批准的整顿方案和限定的整顿时间进行全面整顿,排查整改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具备恢复生产或建设的条件。

煤矿在整顿期间,必须按批准的整顿方案要求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和作业范围,不得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

第十条 煤矿在全面整顿自行验收合格后,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验收方式和“提出申请、组织验收、审核签字、下发通知、上报备案”的验收程序,组织开展复产复建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前,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全员培训,按照《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责任分解进行全面隐患排查,确保达到《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的通知》(晋煤安发〔2016〕98号)要求。煤矿企业瓦斯、水害治理实行市场化运作,复产复建验收申请前必须与有资质的煤炭专业院校或煤炭科研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对达到验收基本条件且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验收结论为合格;否则,验收结论为不合格,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对责令停产停建煤矿,按程序经复产复建验收合格后,由负责组织验收的单位报本办法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下发通知书后,向公安机关、电力部门及时通报,分别由公安机关恢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审批、电力部门恢复供电。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擅自恢复生产或建设。

第十三条 县煤炭管理部门在复产复建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超层越界、擅自改变开采方式、采用破坏方法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的,要及时通报国土资源部门查处。未经依法查处的,不得下达复产复建通知书。

第十四条 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工作原则,对在验收过程中有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县政府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领导组、县煤炭管理部门和办矿主体企业要加强对恢复生产或建设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督促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县政府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领导组要加强对煤矿复产复建工作的领导,全面掌握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运行状态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七条 对验收合格的煤矿,市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将采取巡查、夜查、突查等多种形式进行抽查,在抽查中凡发现存在任意一条否决情形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不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的,视为抽查不合格,一律责令停产停建,由市、县重新进行复产复建验收工作,并对煤矿主体企业、有关部门及相关验收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县煤炭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复产复建验收进展情况的收集,并及时上报县政府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领导组和市级煤炭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襄垣县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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