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各位来宾、记者朋友们:
《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的立法过程历时近一年,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并报请市委同意,今天正式向社会公布条例。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条例的相关情况。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促进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当前,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客观要求,也是广大农村人民群众迫切期望的重大民生问题。近些年来,襄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制定出台了《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三年(2016-2018)行动方案》,着力抓责任落实、基础建设、示范推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治理工作也存在一些短板,比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仍然面临资金短缺、社会参与度低、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不平衡、服务管理体系不健全等问题。通过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进行地方立法,有利于进一步凝聚共识,整合资源,强化责任,巩固提升实践经验,运用法治方式全面推动我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今年初,经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将《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2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全市立法工作会议,对今年立法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会后,市政府及时组建了起草工作专班,扎实开展调研起草工作,于4月依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5月5日、8月30日,襄阳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第四次会议分别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会议审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领城环工委、法工委深入各县(市、区)共计19个乡镇、32个村走访调研,并赴浙江、广东、安徽和省内的宜昌等地考察学习。9月20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枣阳市举行基层立法听证会,深入听取了基层单位、群众、代表的意见和建议。10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草案通过前评估会,邀请相关部门、基层单位和有关专家对条例建议表决稿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了综合评估。10月27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了该条例。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不设章节,共28条,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基本原则、投入保障、职责分工、收运处置规范及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投入保障。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环节多,涉及面广,人力物力财力投入需求都非常大,须充分调动整合各方资源,集中力量予以保障。为此,条例确立了财政保障、集体补贴、村民付费、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同时,还就县、乡人民政府和村(居)民、驻村单位筹措资金职责作了具体规定。
(二)关于职责分工。按照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条例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各个环节的主体职责进行了细化规定:市人民政府重在统筹协调、考核督办;县级人民政府全面履行本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实施相关具体工作;村、社区自治组织充分发挥“一线”作用,做好本村(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动员、组织和督导工作;村保洁员、村民和驻村单位、个人按照本村生活垃圾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三)关于垃圾分类。条例立足农村实际,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农村生活垃圾“四分法”,分为可回收物、有机可堆肥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不同种类垃圾有对应的处理流程。同时,针对农村人口居住相对分散的特点,条例立足基层实践确定了户初分与村保洁员二次分类相结合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模式。(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
(四)关于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基础设施建设是重要基础。对此,条例一是分级明确了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二是强调基础设施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可以根据需要跨区域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三是明确要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点(房)、分类暂存场所和有机垃圾集中堆肥点建设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对现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的露天垃圾池进行改造或拆除。
(五)关于法律责任。条例对法律责任的设置,坚持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相结合,对村民重在明规定向、教化引导,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重在明规定标、强化责任。一是强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责任。二是对擅自倾倒、抛洒、填埋生活垃圾等禁止性行为,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三是针对基层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规定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委托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进行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