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城乡规划建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拟订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由市政府组织编制的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组织编制主城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重要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三)负责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核和实施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区内道路、综合管廊、给排水、电力、电讯、燃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审核;负责城乡规划区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及利用;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
(四)负责城市风貌特色塑造的规划工作;组织审查城乡规划区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及建筑立面设计;负责城乡规划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中的规划管理;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城市雕塑的规划、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结构、外饰等审核及监督监察和查处。
(五)负责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规划和建筑市场违法案件。
(六)负责工程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征收拆迁的协调和监管工作。
(七)承担指导、规范村镇规划建设的责任。指导三县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村镇建设计划、实施情况;指导农村住房规划、建设及危房改造、村镇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
(八)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的责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参与重大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九)承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发展的责任。研究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建筑节能、行业科技发展和城镇减排的责任。执行建筑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监督落实国家和地方标准,推进城乡建设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负责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发展及管理工作,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拟订城镇燃气、供热行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镇燃气、供热运营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营。
(十二)负责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灾后重建的规划、设计论证和审查工作;负责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监管。
(十三)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配合行政审批服务局做好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勘查、专家评审、技术论证和社会听证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