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西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西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对规范西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保护房地产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西宁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将起到规范和促进作用,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也符合西宁市实际,建议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时,部分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3月29日上午,财经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条例作了必要的修改,并征求了西宁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形成了条例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修改意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在条例第六条中已授权西宁市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这方面的内容不应再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这个意见,删去条例第十八条。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1.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条例第九条关于赠与和交换的内容。对此,我们认真研究认为,赠与和交换在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故在本条例中不再具体表述。
2.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一房一价”规范到本条例中。我们认为,本条例仅限于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故未予采纳。
3. 关于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增加网上信息发布内容的建议,我们认为,条例第五条已作了原则规定,且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已规定了行业标准。故在条例中不再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4.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条例第二十条中规定的“30日”修改为“15日”。由于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作规定,故不宜修改。
此外,条例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条款由四十八条减少为四十六条。
以上修改汇报连同条例(表决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