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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工作内容

2022/07/1666 作者:佚名
导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以明晰产权、勘界发证、落实责任、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改革,分为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两个部分。 (一)主体改革 1、明晰产权。凡纳入林改范围内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经济林地、农田林网、苗圃地、宜林地(包括“四荒”地、灌丛地)等各类林地,区分商品林和公益林(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和一般公益林),按照经过民主决策确定的村级林改方案所规定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以明晰产权、勘界发证、落实责任、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改革,分为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两个部分。

(一)主体改革

1、明晰产权。凡纳入林改范围内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经济林地、农田林网、苗圃地、宜林地(包括“四荒”地、灌丛地)等各类林地,区分商品林和公益林(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和一般公益林),按照经过民主决策确定的村级林改方案所规定的模式明晰产权。

(1)实行“均山”的林地。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个成员,实行家庭承包经营。

(2)实行先“均股”后“均利”的林地。在维持本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基础上,把林地面积按人口划分成等份,每等份为一股,以家庭为单位确定“股份”数,按“股份”承担林地经营责任和义务。当林地产生收益时,按照家庭所占的“股份”进行分配。

(3)集体保留林地。对经营状况良好,已经产生收益或者有收益预期的林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保留不超过该林地总面积10%的林地。对于实行“均山”的村,这部分林地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对于实行先“均股”后“均利”的村,这部分林地可以按所占面积折合成“股份”纳入统一经营管理。

(4)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国有农牧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集体林地。对于确认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重要河道湖泊周边的集体林,应当强化保护和管理措施,引导农牧民以“均股”方式明晰产权,实行股份制经营管理。对于其他林地,宜分则分,宜联则联。

(5)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大户”承包或者公司法人承包、其它经济实体承包的林地,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者流转合同内容不完整、责权不明确的要予以补充完善;承包手续不完整要依法补办手续,签订承包合同;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承包合同要认真核查,确系违法违规操作、损害集体和群众利益、谋取私利的要坚决依法纠正;对虽依法签订了承包或流转合同,但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政府有关规定履行造林绿化责任长达3年以上的,经督促仍然不愿履行造林绿化责任的,发包方可终止该合同,将林地收回纳入林改范围。

对已随草场承包到户、划入草场使用证范围内的集体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等各类林地要进行调查,确定地类和公益林种类,进行实地勘界,由承包人申请林权登记,签订或者完善林地家庭承包管护合同,落实管护责任。

对于寺院、学校经营管护的集体林地,在没有任何争议的前提下,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由其继续经营管护的,要确定地类和公益林种类,勘测定界,可申请林权登记,签订或完善经营管护合同,落实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2、勘界发证。林地界线必须在涉及到村行政界线的土地没有争议或者争议已经解决的前提下,对该行政村范围内的集体林地按照村(社)改革方案规定的明晰产权模式落实到户,按户勘测。勘界林地的宗地类别按以下规定确定:林定类别(即地类)按照《青海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细则》中的“技术标准”确定林种外,还要根据本县“二类调查”成果予以确认;公益林及其类别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并依据县级《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资料》、《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报告》区分天然林保护区林地和国家重点公益林、一般公益林予以确认。县级(以行政村-林班为单位)林地宗地总面积和宗地分类面积合计数如果大于或者小于上述相关资料确定的面积达5%以上者,要分析原因,报县级人民政府最终确认,并单独统计。

市级林改机构中要有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勘界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尤其要协调涉县(区)行政界线的土地争议的调查调解。各县(区)要组织以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林政管理等机构牵头,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参加的林权勘界队伍负责林改界线(村界线)、林地界线和宗地图的勘测工作。凡行政村涉及行政界线的土地争议,必须在解决争议后进行林地勘测。经努力调解,争议一时无法解决的,可以先划定林改工作界线,在此界线范围内进行林地勘测。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做到村林地分布图准确,户林地宗地图四至清楚,宗地属性(地类、林种、公益林类别、商品林类别)明确,勘界原始资料完整。为确保勘界工作规范、勘界成果科学准确,要积极采用GPS(卫星定位系统)、GIS(地理信息系统)和RS(卫星遥感系统)技术和MPGIS计算机成图系统以及实地丈量等方法,并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

勘界完成后,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林权确认核发证书、林权变更登记(包括流转、承包等)等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林权登记、确认和发证程序,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确保发证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和规范,有条件的县要实行林权证计算机数据录入和制图。

3、落实责任。在明晰产权,完成勘界,履行林权登记手续后,乡(镇)政府要督促发包方(林地所有权人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承包方(农牧户)依法签订集体林地承包合同。依法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的林地经营权限为70年,承包期界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以其他形式承包林地的期限,按有利于维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合同书要按照省林改办制作的范本,以县(区)为单位统一制定和印刷,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承包方、发包方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护、防偷砍滥伐、病虫害防治等责任;要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分配,确保合同文本要约完整规范,符合法律规定。

签订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实行第三方鉴证制,甲方(发包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乙方(承包方)为农户,鉴证方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

各县(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合同管理办法,规范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管理。乡镇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林地承包合同的具体管理部门,要按照合同管理办法,加强对合同的规范化指导,监督依法签订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有效履行。

(二)配套改革

1、放活经营权。对于用材林,引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培育、采伐各类用材,按经济性要求选择性地更新造林树种,用森林经营方案指导可持续经营。

对于经济林,尤其是沙棘、枸杞等生态经济兼用林和生态复合型苗木基地,要提高农民的经营和管理意识,引导农民组建专业合作经营组织,开展适度规模经营,把生态优势变为产业优势。

对于公益林,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大力开展绿化造林,实行“造林申报制度”和“造林奖补制度”,准许对残次林分、低质低效林分进行补植改造、准许对历史遗留的造林失败地进行重造。同时,要加强公益林管护,在实行家庭承包管护责任制的基础上,引导和鼓励农民成立管护组织,健全管护机制,强化管护措施,提高管护水平。在确保林地生态功能不因经营活动受到损害的前提下,鼓励和扶持农民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林地游憩休闲服务等林业多种经营项目,切实放活农民群众对于林地的经营权。

2、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市场机制引导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拥有的商品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以转包、入股或作为出资合作的条件等方式流转,使商品林相对集中于经营能手或者相关行业经济实体之下,依法开展林地的集约开发利用,提高经济效益;对公益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在不允许转让和确保林地的公益林性质不得改变的前提下,可以优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以入股方式流转,促进适度规模造林、营林、管护和林下多种经营项目的开展;公益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在5年内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经营主体流转。市县两级林业部门要建立林地、林木流转平台,搞好服务,促进有序流转,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3、保障收益权。林改以后,农户承包的集体林地上的已有林木以及承包后由承包人自主栽植的林木,一律归承包人所有。

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林业、税务、工商、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克扣、征收、摊派、抵押农户应得的合法收益。因勘察、采矿和公路、铁路、水利、电力等各项建设工程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足额支付林地所有者和承包者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当地人民政府和征地管理部门(统征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林地所有者和承包者、林木所有者和承包者的补偿补助费用足额落实;对因征收林地造成农民生活水平显著降低的,应当依法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已承包到户,经林业部门登记,核发了林权证,签订了承包合同,履行了规定的责任义务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要直补到户;采取先“均股”后“均利”等方式,林地未承包到户的,要按照相应的利益分配办法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均利方式落实到户。实行国有公益林家庭合同制管护制度的,由国有林场及其主管部门共同进行年度检查核实后,按照检查结果兑现管护报酬,并将报酬直接拨付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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