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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政策措施

2022/07/16108 作者:佚名
导读:(一)落实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政策。省政府已将落实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纳入林改配套政策。我市各级林业和财政部门要把国家重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作为最重要的林改配套政策加以落实。要从农村的社情林情出发,本着有利于生态保护,有利于权益平等,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原则,对现行补偿政策和管理办法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最大限度地发挥这项政策的效益。 (二)完善公益林管护体制机制。在现行公益林管护体制机制下,国有林

(一)落实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政策。省政府已将落实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纳入林改配套政策。我市各级林业和财政部门要把国家重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作为最重要的林改配套政策加以落实。要从农村的社情林情出发,本着有利于生态保护,有利于权益平等,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原则,对现行补偿政策和管理办法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最大限度地发挥这项政策的效益。

(二)完善公益林管护体制机制。在现行公益林管护体制机制下,国有林场本着“自愿、就近、利益平衡”的原则,可以给管辖范围内的农民划定公益林管护面积,实行家庭合同制管护。国有林场要制定农民家庭合同制管护国有公益林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要以县为单位统筹使用天然林管护补助费和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支付家庭合同制管护公益林的费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农民家庭合同制管护国有公益林的管理细则,规范和强化对公益林家庭合同制管护情况的监督,确保这项政策的有效落实和规范实施。

(三)完善扶持农户营造公益林的政策。要逐步转变造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造林申报制度”,由农户自主申报造林面积、造林树种等;整合林业重点工程造林补助资金、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等,逐步提高公益林造林补助标准。实行公益林“造林奖补制度”,采取以苗代补、达标奖励等政策措施,激发农户营造公益林的积极性。

(四)落实林木采伐管理机制。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和《青海省集体林采伐管理办法》,要明确公益林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政策,强化监管工作。

(五)建立林地流转管理机制和服务平台。市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林地、林木流转情况,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管理机制,规范林地、林木流转行为,稳定林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林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为林地流转提供政策咨询、林权交易、信息发布等服务,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培育林权流转市场,推动社会资源向林业流动。

(六)落实金融服务林业、支持林改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地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等五部委《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开展金融支持林改,促进林业发展的各项金融、保险业务。要认真组织试点,开发林业信贷产品、制定措施和管理办法,使涉林金融、保险业务迅速、规范、有效开展起来。

(七)落实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支持和鼓励农民建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农民林业管护经营协会、农民股份合作制林场等组织,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和管理。要把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护、林业重点工程造林、碳汇造林、林业基建投资、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支撑等项目优先安排给管理规范、有一定实力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农民股份合作制林场、公益林管护协会、公益林经营协会等农村林业经营管理组织,并提供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农村林业经营管理组织的发展壮大。

(八)加强乡(镇)林业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发[2008]10号文件第二十条的要求,建立健全乡镇林业管理机构,充实技术人员、加强能力建设,做到农村林业改革发展的日常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落实。

(九)逐步建立和完善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各项财政政策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针对新形势下造林育林和林业管理的特点和要求,按照中发[2008]10号文件的规定,研究制定公共财政支持农村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逐步建立稳定、长效的农村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

(十)建立涉林基础设施项目纳入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的机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森林防火、病虫鼠害防治、林业行政执法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和涉林通水、通电、通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当中,建立相应的审查监督机制,保障其实施,为我市农村林业生态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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