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征地拆迁总则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西宁火车站综合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征地拆迁范围为:东至站东巷,西至站西巷,北至高速公路,南至勤奋巷—为民巷,总面积约1.2平方公里。
第二条 西宁火车站综合改造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城东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由城东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城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抽调人员共同成立西宁火车站综合改造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具体分工为:
西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项目范围内土地征用补偿工作;城东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项目范围内房屋拆迁工作;西宁市城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责被拆迁商业、办公安置区和城市居民安置房的建设工作。
青藏铁路公司所属生产、生活、办公用房的拆迁及安置工作由青藏铁路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西宁火车站综合改造项目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建筑物、附属物的性质、用途、结构、面积以土地、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建筑许可证等有效证件为准。
第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的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有租赁关系的房屋,由租赁当事人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有产权纠纷的房屋,由有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依法申请裁决处理。在拆迁期限内纠纷仍未解决的,由西宁火车站综合改造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和公证机关及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第五条 西宁火车站综合改造项目建设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进行房屋及各类附属物的新建或改建。坚决制止抢建、抢搭、抢装修等行为,对擅自搭建的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征地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六条 西宁火车站综合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原则上不采取回迁安置方式,均实行货币补偿和异地实物安置。
第七条 西宁火车站综合改造工程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拆迁群众多、企事业单位多,动拆范围广,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广泛宣传,统筹协调,科学组织,认真实施,确保西宁火车站综合改造项目顺利进行。
第二部分 补偿标准与安置办法
第八条 土地征用
(一)征用集体土地的,依据青政办〔2006〕16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青藏铁路西格段增建二线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执行。
(二)占用国有划拨用地的,无偿收回。
(三)以协议方式(含招、拍、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原协议出让价格的基础上按使用年期均价核减后补偿剩余部分。
第九条 住宅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按户进行。
(一)城市居民住宅房屋
城市居民房屋拆迁分货币和异地实物补偿安置两种方式,被拆迁户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
1、货币安置
依据宁政〔2004〕30号文件补偿标准,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后,房屋价格上浮15%予以货币安置。
2、异地实物安置
城市居民按非成套住房和成套住房分别安置,非成套住宅房屋先进行货币补偿,再购置由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成套住宅房屋实行异地安置,按原房屋同等面积建还,不相互找补差价,房屋附属物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安置房由政府集中统一建设,房屋单价以政府指导价为准。
拆迁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城市居民低保户,由政府统一提供廉租住房安置。
(二)村民住宅房屋
依据宁政〔2004〕30号文件补偿标准,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后,房屋价格上浮15%予以货币补偿。村民安置房按政府批准的新村规划进行建设,由村两委会负责统一安置。
第十条 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一)国有土地上商业、办公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国有土地上商业、办公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按货币安置或异地实物安置两种方式进行,产权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1、货币安置
依据宁政〔2004〕30号文件补偿标准,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后,房屋价格上浮15%予以货币安置。
2、异地实物安置
国有土地上商业、办公用房采用政府统一建设安置和协议置换两种方式。选择政府统一建设安置的,集中安排在火车站附近的商业、办公安置区,按原面积建还,不相互找补差价,其附属物、构筑物评估后实行货币补偿;选择协议置换的,由火车站综合改造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与被拆迁单位协商确定。
(二)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
集体土地上经确认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结构、附属物等实际情况,依据宁政〔2004〕30号文件补偿标准,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后,房屋价格上浮15%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不再进行实物安置。
第十一条 过渡费、搬家费及停业损失补偿费
(一)过渡费、搬家费、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均按《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宁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价格评估规则的通知》(宁政〔2004〕30号)文件执行。
(二)停业经济损失补偿费。产权人自营的商业企业停业期间自行过渡的,其职工停业期间经济损失补偿参照上年度西宁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予以发放,期限为12个月,人数按告知拆迁前一个月在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人数为准;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场所进行过渡的,其职工不再发放停业经济损失补偿费。
第三部分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确保安置工程如期开工,抓好工程质量,加快建设进度。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安置房工程质量,市监察局、房产局负责监督检查安置房建设的进展及工程质量,确保安置工程如期、保质建成。
第十三条 市、区劳动保障、民政、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解决被拆迁户拆迁安置后的劳动就业、生活保障、子女入学、户籍迁移等问题。
第十四条 被拆迁户应在规定的搬(拆)迁期限内完成搬(拆)迁任务。对无故拖延、拒不搬迁,妨碍征迁及工程建设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实施征地拆迁的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掌握好征地拆迁原则,严格执行补偿标准,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参与征地拆迁工作的工作人员,严格工作纪律,端正工作态度,耐心细致地向被拆迁户宣传和解释国家和省、市相关征地拆迁政策。对在拆迁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拆迁资金由市城市交通建设投资公司足额拨付,统一监管。西宁火车站综合改造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设立专用账户,严格使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总额的1%提取,评估费按市场价格计算,最高不得超过拆迁总额的5‰。
第十七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征地拆迁范围内停止办理户籍、房屋土地权属、房屋及土地抵押登记、房屋新(翻、扩)建许可、工商注册(变更)、卫生许可等一切证照手续。
第十八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西宁火车站综合改造建设指挥部专题研究。
第十九条 本方案由西宁火车站综合改造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解释。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