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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简介

2022/07/1672 作者:佚名
导读: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3日 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3日

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资源交易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被上述单位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统一平台),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平台采用网络化、电子化手段,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一委一办一中心”构成。“一委”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审查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审监委),“一办”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易办),“一中心”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

未经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再新设立具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性质的机构。

第六条 市审监委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决策协调机构。成员单位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教育、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城乡建设、市政公用、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商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审计、国有资产管理、体育、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法制、机关事务管理、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工商管理,以及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上述部门统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业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监督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政策,审核拟出台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加强工作协调,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和工作调研;

(三)交流工作信息,沟通重要工作;

(四)研究其他需要协商解决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市交易办承担市审监委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审监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市交易办设在市发改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牵头拟订管理办法、交易目录、交易场所服务标准,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有关行业监督部门拟订分行业统一的交易规则、监管制度、交易文件标准文本;

(三)负责公共服务平台、信用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公共服务系统与交易系统的对接;

(四)协调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对进入统一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五)对市交易中心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协调管理跨行政区域的交易活动;

(六)负责交易数据的统计分析、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和综合利用;

(七)负责有关市交易中心运行服务方面的异议和投诉的受理、答复工作;

(八)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相关职责和市审监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交易中心负责为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障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等,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定后,在统一平台公开发布;

(二)负责交易场所设施、电子平台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保证金及交易价款的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竞买保证金和出让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行使政府集中采购代理职能,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四)负责交易项目交易登记、信息发布、场所安排、交易实施、结果公示、立卷归档等交易服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除外;

(五)设立和维护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专家抽取终端,对专家出勤情况和评审活动进行记录;

(六)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秩序管理。记录归档留存交易资料、录音录像等交易档案,并按照规定提供查询服务;

(七)负责交易结果见证,并出具相应的交易凭证文件;

(八)建立和维护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数据库,负责采集交易过程中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

(九)为行业监督部门提供监管通道,配合行业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和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承担市审监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市交易办会同行业监督部门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基础上,拟订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市审监委批准后发布,并报省交易办备案。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需充实调整的项目,将按照以上程序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所管理的公共资源均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主要包括: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二)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转让;

(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资扩股、固定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的实物资产(房地产、机动车、特种车辆、机器设备、物品等)转让,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四)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

(五)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资产处置;

(六)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七)市属院校教育技术装备采购;

(八)药品、耗材、医疗器械和二类疫苗采购;

(九)碳排放权、排污权、林权交易;

(十)司法和行政机关罚没物处置、法院涉诉资产拍卖;

(十一)涉及具有公有性、公益性资源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权选择;

(十二)其他应当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

每年度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交易的项目以最近一次发布的交易目录为准。

第十一条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不得进行交易:

(一)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处置权限有争议的项目;

(二)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限制交易的项目;

(三)依法应当审批、核准、备案、评估而未审批、核准、备案、评估的项目和其他不具备交易条件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交易的项目。

第四章 交易流程

第十三条 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的流程为:交易登记、信息发布、场所安排、交易实施、结果公示、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交易登记。

(一)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相关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交易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应当及时将确定的交易范围、交易方式、交易组织形式等信息通过公共服务系统传送至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和市交易中心;

(二)在具备相应法定条件的前提下,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办理交易事宜,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交易文件;

(三)进入统一平台交易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定交易条件。项目单位可以提出竞争主体资格条件,但不得故意设定排斥、歧视潜在竞争主体的其他不平等条件;

(四)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应当持项目批复文件、委托协议、交易文件(技术资料)等,在市交易中心或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登记。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对提交的文件和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交易信息应当按规定在法定媒介和陕西省、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交易项目的信息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六条 场所安排。交易场所由市交易中心根据交易项目的内容确定。

第十七条 交易实施。交易规则及监管规则由行业监督部门另行制定,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项目进入平台交易应当采用法定交易方式进行;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违法设置会员注册、资质验证、投标或者竞买许可、强制担保、非法收取保证金(诚信金)、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限制或排斥代理机构和竞争主体参与交易活动;

(三)采用通用技术、使用成熟工艺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标准商品和通用服务等项目,在符合交易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商务和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以经评审的价格最低者作为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但价格低于成本价者除外;

(四)专业技术要求高、生产工艺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商品和特殊服务项目,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交易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者作为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

(五)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或转让),国有产权、碳排放权、排污权、林权交易,司法和行政机关罚没物处置,法院涉诉资产拍卖项目等,以符合交易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等实质性要求,并提出最高报价或者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者作为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

(六)竞得候选人不得通过放弃竞得权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结果公示。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评审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过陕西省、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介发布评标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法定时限。其他需要公示、公告的交易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交易结果公示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九条 立卷归档。

(一)项目单位和竞得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约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交易文件的内容一致。项目单位和竞得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市交易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出具相应的交易见证、凭证文件;

(三)项目单位应当自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之日起的法定时间内,向有关行业监督部门提交交易情况的书面报告、向市交易中心提交交易存档资料。交易情况的书面报告和交易存档资料, 应当包括交易公告、交易文件、评标评审报告、交易结果公示、成交通知书等;

(四)未经行业监督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阅交易文件及评标评审报告;

(五)鼓励采用电子文档方式完成交易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二十条 专家库管理。

(一)评标、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规定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或接受统一管理的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市交易办应当会同市级行业监督部门对评标、评审专家实行监督管理,并根据专家履职情况提请省交易办对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如需在异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交易,应报市交易办同意。

第二十二条 交易期间,因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时,或出现法律法规要求必须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的,应当中止交易。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业执法机关确认项目单位对交易项目无处理权的;

(二)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交易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交易办在市审监委领导下协调各行业监督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行业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监督本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监管规则和交易文件标准文本;

(二)督促本行业公共资源项目进入统一平台交易;

(三)对交易活动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受理和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本行业竞争主体、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并配合市交易中心进行有关信用信息的入库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前款所称事前监督,是指对交易项目是否符合法定交易条件的监督;事中监督,是指对自办理进场登记起至交易合同签订期间的监督;事后监督,是指对交易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异议及投诉处理。

(一)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交易公告、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按相关规定向项目单位提出。项目单位应当在法定时限内答复。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向有关行业监督部门投诉;

(二)异议、投诉均实行实名制。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异议、投诉的书面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自然人应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人要使用真实姓名,并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

(三)投诉处理程序。投诉人应向有关行业监督部门书面提交投诉材料,并提供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有关行业监督部门依法确定是否受理,及时将是否受理或受理结果书面送达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 审计、监察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 交易过程中,市交易中心按照规定收取场地租赁、设施使用等费用。财政、物价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公共资源交易价款、保证金专户,以及费用收支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交易办应当会同行业监督部门对交易活动进行全流程、电子化动态监督和自动预警。

第三十条 市交易办会同行业监督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库和信用评价制度,实现信用信息在全市范围内的互认共享。

行业协会应依法加强行业自律和相应的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畅通渠道,接受社会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竞争主体的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依法进入统一平台交易的,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入统一平台交易的,交易无效。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后续相关手续,监察机关依法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行业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竞争主体或竞得候选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竞得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行业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竞争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业监督部门可以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其投诉,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六条 市交易中心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履行职责,由市交易办会同行业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交易办和行业监督部门未按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中法律责任承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名词解释。

项目单位: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招标人、转让方、转让人、采购人等主体。

竞争主体: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的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主体。

竞得人(竞得候选人):指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受让方 (意向受让方)、受让人(意向受让人)、买受人(竞买人)、成交供应商(供应商)等主体。

交易文件:包括招标(投标)文件、出让(竞买)申请文件、转让(受让)申请文件、采购(供应)申请文件,交易合同等。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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