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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七章 附 则

2022/07/16144 作者:佚名
导读:西安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或人为因素诱发的除地震以外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 “地质遗迹”是指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在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下,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西安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

西安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或人为因素诱发的除地震以外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

“地质遗迹”是指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在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下,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西安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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