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现行的《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5年10月25日施行)和《西安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4年9月15日施行),对于规范西安市城市和村镇的规划、建设与管理,遏制城市和村镇的无序建设等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划管理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
一是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实施,给城乡规划和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变化,提出了新的制度、规定和要求。2009年7月1日,《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条例,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匹配、衔接工作,从而切实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适应西安新的历史时期发展需要,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以及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有的乡村规划不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严重。
三是在城市建设发展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现代化建设的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在城市旧区改造和新区开发建设中存在着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等情形。
四是城乡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出现的一些新特点,需要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严格追究有关地方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违法责任,严格追究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责任,并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作出规定。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依据
草案的起草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还借鉴了北京、天津、济南、成都、昆明等城市的立法经验,以现行的《西安市城市规划条例》为基础,保留了其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且与《城乡规划法》不抵触的条款,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以及我市发展实际和规划管理体制改革需要,确定了草案的基本框架和内容。草案共分为总则、规划的制定、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62条。
在修改过程中,市人大法制委、城建环资委及市政府法制办多次进行研究、协调、修改。
三、条例草案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城乡规划的制定。草案注重规范以下主要内容:一是规范城乡规划的编制,在对我市城乡规划科学分类的基础上,理顺了城乡规划的编制;二是提高规划的公信力,强调了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明确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和批准后的公告程序,要求编制机关采取各种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三是严格城乡规划的修改程序,明确规定经依法批准的规划,是规划管理和城乡建设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符合法定情形,确需修改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二)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严肃性体现在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避免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为此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管理,并在草案第三章做出了具体规定。
草案对有关规划审批的要件和程序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草案明确规范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进一步完善了有关规划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并增加了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内容,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核发程序进行了规定。
(三)关于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为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强化对实施规划的监督管理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草案明确了监督检查主体和监督检查情况公开的制度,明确了市、县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各类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应将规划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四)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实践中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一直是规划管理中的老大难问题,为了有效地遏制违法建筑的建设,使违法者无利可图,草案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设定了处罚,以及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时,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同时,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法行为也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乡村规划。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们面临的新的历史任务,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先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建设中存在的没有规划、无序建设和土地资源浪费现象,做到规划先行、全盘考虑、统筹协调,避免盲目建设。因此,为了加强对乡村规划的管理,保证其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草案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主体。要求乡和村庄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以改变目前乡、村庄没有规划或者规划不科学、不能适应农村发展需要的状况。
二是严格乡村建设管理,防止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乱占耕地。草案规定了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