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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安置

2022/07/16222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五条拆除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可以按原建筑面积以房屋形式安置,也可以按原建筑面积以贷币形式安置。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议以贷币形式安置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安置费,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房屋拆迁安置费支付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安置住宅用房,实行有偿安置、优惠售房的原则。鼓励被拆迁人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价格购买住宅房屋。 对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住房确有困难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

第十五条拆除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可以按原建筑面积以房屋形式安置,也可以按原建筑面积以贷币形式安置。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议以贷币形式安置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安置费,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房屋拆迁安置费支付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安置住宅用房,实行有偿安置、优惠售房的原则。鼓励被拆迁人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价格购买住宅房屋。

对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住房确有困难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房屋安置面积。

城墙以内的住房安置到城墙以外的,可以按地段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第十七条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工程性质确定。拆迁安置,可以在拆迁范围内安置,也可以易地安置。

在原地新建住宅用房的,对原居住者一般在拆迁范围内安置,建设非住宅用房和其他设施的,对被拆迁人应作易地安置。在沿街新建商业用房的,对原沿街商业户一般在拆迁范围内沿街安置。

第十八条持有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且未出租的,持有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凭证有正式户口、粮食关系,并在其中居住的,均应安置住房。

符合前款住户在外地工作的配偶,未婚现役军人,在校学生,被劳教、劳改人员,也应给予安置住房。

第十九条对拆迁范围内的空户、挂户和在规划部门定点后迁入、分户的,非法占用房屋、土地和违章建筑的,均不予安置补偿。

第二十条安置被拆迁人住房时,对安置在楼房的行动不便的残疾者,一般应安排在三层(含三层)以下,但一户安置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应高低层搭配。

第二十一条市政建设管理部门,拓宽道路需要拆除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和全民单位的房屋时,应给予补偿并协助搬迁。拆除集体单位房屋时,应按原拆除面积给予安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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