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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审议意见

2022/07/16114 作者:佚名
导读: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市人大城建环资委于5月11日召开第二十六次委员会会议,审议了《<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委员们认为,城市建设档案是我市城市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加强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重要依据。妥善安全保管好城市建设档案,对多、快、好、省的进行城市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市人大城建环资委于5月11日召开第二十六次委员会会议,审议了《<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委员们认为,城市建设档案是我市城市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加强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重要依据。妥善安全保管好城市建设档案,对多、快、好、省的进行城市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市建委在贯彻实施条例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依法加强了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接收和管理工作,提高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水平,发挥了城市建设档案在我市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有些建设规模较大的建设工程档案不能及时移交;对地下管线建设档案的报送、接收和管理不到位,影响了城市地下管线系统的建设和功能发挥。另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也需衔接一致。因此,对本条例进行修改很有必要。

委员们强调,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是一项系统性、规范性和综合性很强的工程,建设单位如果不能按照统一的规划、标准和线位进行施工,势必影响城市管线系统功能的发挥。特别是地下管线施工的重复开挖,即浪费人力财力,影响交通和市容环境,又给单位和居民的工作、出行、生活和学习带来不便,有的还引发了安全生产事故。因此,市政府提交的《<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增加建设单位进行地下管线施工前应先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竣工后报送地下管线施工资料等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在城市建设档案的安全方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衔接,作出“与公安消防报警联网”的规定,也是很有必要的。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以下几点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问题

委员们认为,长安区、阎良区、临潼区和其他县是我市城市规划和建设的一部分。近年来,这些区域内经由市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重点建设工程不断增加。按照“谁审批,谁归档”的原则,把这些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纳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进行管理,有利于保障城市规划、建设的完整性和系统性,避免造成城市建设的浪费和失误。同时,我市各开发区对区域内的建设档案,也应按规定进行报送。因此,建议将修改后《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形成城市建设档案的单位和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城市建设档案:(一)城六区和各开发区,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二)城六区以外的市属区、县辖区内的,按建设工程审批权限,分别向市、区、县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

二、关于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的竣工测量问题

《条例》修正案(草案)第四项(修改后《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报送城市建设档案馆”。委员们认为,本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的要求和规定是必要的,但包括一般住宅的所有建设工程都要依此规定来做,显然难以办到。建议这一规定只针对重要的,涉及面广的建设工程。同时,本款中的“管线工程测量图”应改为“管线工程测量竣工图”。因此,建议将本款修改为;“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重要建设工程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竣工图报送城市建设档案馆”。

三、关于对未配置专门库房和必要设备档案馆的处罚问题

修改后《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列规定,城市建设档案馆,未配置专门库房和必要设备,未安装报警设备并与公安消防系统联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委员们认为,我市所有的区县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设备和库房均十分落后,在区县财力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完善和提高城市建设档案馆的基础设施设备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建议将本条修改为;“违反本条的规定,城市建设档案馆未配置专门库房和必要设备,未安装报警设备并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的,由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城市建设档案破损、退色、霉变或者散失的,由市或区县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救,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另外,委员们还建议将修改后《条例》的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的“个人”改为“部门”。在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增加“各开发区”也应报送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的规定。在条例第三十一条处罚条款中增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委员们认为,《条例》修正案(草案)符合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有利于推动我市城市建设档案工作,提高城市建设整体管理水平。同意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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