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清理与国家和我省关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相符、不衔接的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修改《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9年5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部分条款
1.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在重点预防保护区内从事取土、挖砂、采石、采矿、陡坡开荒、采伐林木(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重点治理区内严格控制露天采矿、取土、挖砂、采伐林木、烧制砖瓦、采石、陡坡开荒、滥牧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禁止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3.将第十一条删去。
4.将第十四条作为修改后的第十三条,并将第一项修改为:“编制人员名单、职务职称复印件;”
5.将第十八条作为修改后的第十七条,并修改为:“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本省规定的标准收取,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6.将第十九条作为修改后的第十八条,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7.将第二十条删去。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