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落实国家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2、拟定自治区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人民防空建设和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对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制提出建议;指导群众防空组织指挥工作,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5、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协助利用电信、军地通信网以及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6、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进行管理;负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
7、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组织人民防空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监督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器材生产;拟定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8、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任务,组织开展城市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
9、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军区、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