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
第十七条 城镇新区开发必须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并应当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古迹以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不宜修建的地段。新区的建设,应当合理利用城镇现有设施。对产生有毒有害和放射性污染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在市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水源地上游,不得靠近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居住区。过境公路、供电高压走廊、收发讯区应避开居民密集的市区,机场及重要军事设施等应避开市区。
城镇居住区建设用地应安排在自然条件较好的地段,其相邻地段的土地利用不得妨碍居住区安全、卫生与安宁等。
第十八条 城镇旧区改建应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逐步改善交通运输和生活居住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重点对危房和设施简陋、交通阻塞、污染严重地区进行综合整治。在短期内不能成片拆除重建的街区,可在规划的统一指导下,实行内部改善、外貌改观,以改善城镇环境和市容景观,提高城镇的综合功能。
城镇旧区内私有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十九条 根据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镇规划管理和综合开发的依据。在开发修建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应注意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第二十条 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进行道路、电力、电讯、给水、排水和园林绿化等方面的配套建设,做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避免重复投资。
第二十一条 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妥善保护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历史文化名城的旧区改造,应严格保护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