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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七章 附则

2022/07/1678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五十六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和口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区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和口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区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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