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拟定本地方质量技术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制定和实施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协调行业和专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三)管理和指导该地区质量工作;组织贯彻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等国家重大质量政策;
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负责组织、协调该地区企业申报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的推荐审核工作;
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组织推进重大工程设备的质量监理制度;
负责组织或参与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监管质量体系与产品质量的认证行为。
(四)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
负责对该地区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督;
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负责防伪技术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生产领域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含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及日化品的质量监督。
(五)统一管理、组织协调该地区标准化工作;制定该地区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和协调该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和协调《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WTO/TBT)的地方通报和咨询工作。
(六)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量值传递和溯源;组织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推行工业计量现代化,对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进行考核;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七)起草、拟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依法监管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有关特种设备投诉和事故。
(八)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协调全市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九)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计量检定机构、计量器具校准机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他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事业和社会中介机构。
(十)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相关专业职业资格工作;管理局直属和派出机构;指导相关学会、协会工作。
(十一)建立和完善与企业沟通对话机制,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十二)承办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