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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设立要件

2022/07/1657 作者:佚名
导读:认证机构的设立要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四)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五)认证机构董事长、总经理(主任)和管理者代表(以下统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相关规定要求,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的设立要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四)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五)认证机构董事长、总经理(主任)和管理者代表(以下统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相关规定要求,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

(二)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的申请、批准和登记,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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