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养殖小区和重点排污单位根据各级政府(管委会)和环保部门大检查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园区和企业大检查方案,自行组织检查和整改,并逐级报告检查和整改情况。
(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环保部门根据市政府和环保部门大检查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辖区大检查方案,组织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排查和督促整改,并逐级报告检查和整改情况。
(三)市政府组织市环保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对全市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养殖小区和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督查和督促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