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全市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市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各类棚户区改造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负责许昌市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工作,负责许昌市区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工作。组织研究全市住房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拟定适合市情的住房制度,组织拟定全市住房发展规划,知道全市住房建设、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房地产市场。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全市房地产市场建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划,拟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定全市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定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实施。知道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省出国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同。
(五)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规范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全市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工作。拟定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七)负责建立全市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贯彻实施国家、省工程建设标准及行业标准,负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并进行监督。拟定全市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监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
(八)指导全市城市建设工作。拟定全市城市建设地方性法规和制度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市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居民供热、燃气、市政设施等市政公用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工作。
(十)负责全市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拟定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规范性文件和制度,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 与许昌市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城镇燃气由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城镇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由许昌市应急管理局管理。
2. 与许昌市城市管理局、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城市规划、建设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责任专业技术强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城市规划核实、专业技术鉴定、资质资格和专业技术核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事项移交、行政处罚中涉及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负责城市巡查、监督和问题发现以及查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