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党务、政务、接待、信息、文稿起草、会议、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人事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后勤管理、安全保卫工作。
(二)规划编制审查科
制定全市规划行业科技发展和人才培训规划,指导行业技术进步;负责制定和下达年度全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组织城市规划区及市政府确定的规划管理区域内规划方案的审查工作;组织召开市规划技术委员会;负责市规划建设委员会会务工作。
(三)用地规划科
参与编制区域性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审查;负责城市规划区及市政府确定的规划管理区域内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提出规划出让条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指导协调建立和完善全市城乡规划信息系统,审定和发布相关信息数据;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和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工作。
(四)建筑工程规划科
负责城市规划区及市政府确定的规划管理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核算、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与违法建设活动的查处工作;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批后公示;指导协调规划展览的相关工作。
(五)市政交通规划科
负责城市规划区及市政府确定的规划管理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负责城建重点项目的谋划、规划技术服务和督导工作;参与各类大型市政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参与市政类工程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参与违法建设活动的查处工作;对市政交通工程规划项目进行批后公示。
(六)村镇规划科
负责全市村镇规划的规范、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制定全市村镇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小城镇和村庄规划有关规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县(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指导县(市、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风景园林规划的相关工作。
(七)法规科
负责城乡规划管理法规宣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对城乡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指导县(市、区)规划执法工作并监督检查;受理全市规划行政案件和行政复议以及应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