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对有关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决定对以下6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中“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二)删除第十三条第(二)项。
…………。
五、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将第十一条、十二条合并修改为:“ 申请甲级、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
经评审合格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核准,并颁发相应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
上述有关部门规章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上述6件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