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询问调查简介

2022/07/16207 作者:佚名
导读:“四字经” (一)念好“知”字经。古人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询问调查工作也应遵循这一原则,既要知悉询问的重点和难点,也要找准与被询问人谈话的切入点。一要掌握详情。要了解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如文化程度、社会关系、道德品行,初步分析被询问人在本案中所处的位置。同时,对询问时可能涉及的人名、地名、行业术语等要有备而来,这样可以避免记录时发生不必要的错误和涂改,也可以使询问更具针对性,使被询问人更快

“四字经”

(一)念好“知”字经。古人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询问调查工作也应遵循这一原则,既要知悉询问的重点和难点,也要找准与被询问人谈话的切入点。一要掌握详情。要了解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如文化程度、社会关系、道德品行,初步分析被询问人在本案中所处的位置。同时,对询问时可能涉及的人名、地名、行业术语等要有备而来,这样可以避免记录时发生不必要的错误和涂改,也可以使询问更具针对性,使被询问人更快地进入谈话状况。二要拟好提纲。询问前,办案人员要开好碰头会,商定询问提纲和要点。应根据询问前掌握的情况确定询问时先问什么、后问什么,是直奔主题还是循序渐进,是政策攻心还是出其不意等。要充分估计到询问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列出相应的对策。三要明确分工。《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均明确规定,调查案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不同的人对某一案件的询问可能有不同的思路,但询问时不能各说各的。因此,办案人员进行科学分工并统一思想显得尤为重要。要确定好主询问人,由主询问人围绕询问提纲进行提问,主导好整个谈话进程。一般情况下,其他办案人员不要打断主询问人的提问,但可以顺着主询问人的思路进行必要的补充提问。记录人要对询问人的问话心领神会,尽量把谈话内容记准、记全,防止疏漏。

(二)念好“情”字经。不论询问对象是证人还是当事人,办案人员都要注意尊重对方,增强执法亲和力,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的询问,更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一是平等待人。就行政处罚案件而言,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关系,应通过平等的对话,在被询问人心中树立良好执法形象。二是耐心引导。当事人或相关证人开始陈述时,办案人员一般不要中间打断。对不善言辞的人,更要多鼓励、多启发、多引导,尽量让其自由陈述,这样既可消除被询问人的紧张或抵触情绪,也可帮助办案人员更好地把握被询问人的性格特点和思想变化,使下一步询问工作更能切中要害。三是以诚感化。随着询问和陈述的深入和被询问人的心理变化、思想矛盾也将逐渐加大。例如,当事人为逃避处罚往往会在谈话中避重就轻,证人可能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而不愿吐露更多实情。对此,办案人员要沉着冷静,坦诚相待,适时讲清政策,因势利导,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证人,要讲明作证的责任和义务,承诺为其保密,激发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正义感;对当事人,要讲明不如实陈述事实的利害关系,帮助其走出思想误区,使其下定决心向工商机关交代全部违法事实。

(三)念好“心”字经。询问调查的过程,在一定意义上是办案人员与被询问人心理较量的过程。从执法实践看,被询问人尤其是违法当事人在询问过程中的心理变化一般要经过试探猜测、抵触相持、动摇不定、如实陈述四个阶段。办案人员必须牢牢把握被询问人的心理变化规律,采取有效策略,突破对方的“心理防线”,引导其如实回答提问。一是静观其变。要冷静观察被询问人的情绪、神态、声调的变化等细节,透过这些表象分析被询问人真实的心理活动,为进一步询问打好基础。二是适时出击。在询问中,违法当事人由于紧张往往会前后矛盾或露出破绽。办案人员要善于看准时机,果断出击,使违法当事人放弃侥幸心理,从抗拒的歧途转到合作的正轨上来。三是政策攻心。要向违法当事人宣传《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引导当事人主动配合,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办案人员可以结合近期查办的类似案件,向当事人说明如实陈述的重要性,帮助被询问人分析利弊,消除思想顾虑,增强对执法人员的信任感,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做好案件事实的调查取证工作。

(四)念好“联”字经。“联”就是要有关联性,询问调查与其他取证方式紧密联系。诚然,一起复杂案件的违法事实单凭一两次询问是很难调查清楚的,还需要收集大量的证据材料,但这并不意味着询问调查可有可无。相反,执法人员还应通过询问进一步敲开收集相关证据的大门。一要认真核对询问笔录。在将询问笔录交付被询问人阅读签字之前,办案人员要通篇阅读,看记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是否符合取证要求,前后有无自相矛盾之处,是否对案件的突破有价值。办案人员核对询问笔录的过程是整个询问调查过程在脑海中的重演,也是发现提问遗漏或记录遗漏的有利时机。一旦错过,势必延缓办案进程,给下一步调查取证工作造成被动。二要与其他证据对比印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询问笔录的证据效力要小于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登记过的书证。因此,执法人员不能仅靠谈话内容就给案件定性,还应与其他证据对比分析,看证人证言或被询问人陈述与其他客观证据是否一致,能否相互印证,是否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要求。三要做好细节“文章”。询问过程中,被询问人有时看似有意无意的一些话语,却传递着与本案或其他违法事实相关的信息。对这些细节,办案人员不应放过,而应从细微处发现新情况,寻找新线索,使案件调查得以深入,取得更大的突破。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