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编制、修订、报批和实施,本行政辖区内下级规划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三)规划区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城市环境、城市雕塑、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及其它工程设施的规划管理;
(四)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可行性研究;
(五)监督检查城市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执行情况,加强城乡规划批后管理,查处违法建设案件;
(七)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