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县委、县政府〔2001〕28号、象政发〔2002〕118号文件,县城管局继续行使以下7项管理职能:
1、宣传和贯彻上级关于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县委、县政府起草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政策措施,对县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决定事项进行检查落实,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城市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象山县城管局
2、参与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审议及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共交通和市政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规划的审议和管理;
3、会同有关部门对沿街门面装饰、户外摊点、亭棚等进行审批和管理,对城区道路的挖掘占用、停车、洗车场(点)的设置等方面进行审批和管理;
4、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5、领导城管监察执法工作,对各镇乡(街道)城市管理监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协调各镇乡(街道)市容环境联合执法工作;
6、负责受理城市管理案件的申诉和调处,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
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规定,参照其他地区成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做法,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的模式,对中心城区部分行政执法职能进行相对集中,确定由县城管局承担以下9项执法职能:
1、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乱设摊、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乱堆放等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依照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未批先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或强制拆除;
3、根据土地管理及林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中心城区非法占用土地、林地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依照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损坏城市园林绿化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依照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消防、照明、防洪等设施,及城市供水、燃气、公交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依照城市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公用设施或自有房屋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7、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8、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人行道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9、根据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进行街头营业性演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