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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再保险特点

2022/07/16147 作者:佚名
导读:1.再保险与原保险转移风险的层次不同。尽管再保险和原保险都是对保险风险的分散和转移,但原保险是对保险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和转移,承担该风险分散和转移的责任主体是直接承保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风险的保险人。财产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分散风险的基础上对财产保险风险的第二次分散和转移,它对风险的分散和转移更广泛,承担风险分散和转移的责任主体是再保险人。 2.再保险是独立的保险业务,再保险合同是独立于原保险合同的合同。

1.再保险与原保险转移风险的层次不同。尽管再保险和原保险都是对保险风险的分散和转移,但原保险是对保险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和转移,承担该风险分散和转移的责任主体是直接承保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风险的保险人。财产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分散风险的基础上对财产保险风险的第二次分散和转移,它对风险的分散和转移更广泛,承担风险分散和转移的责任主体是再保险人。

2.再保险是独立的保险业务,再保险合同是独立于原保险合同的合同。再保险虽然是在原保险的基础上产生的,且与原保险业务有连续性,但再保险合同却与原保险合同没有必然联系。原保险合同存在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制约和规范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关系的直接法律依据;而再保险合同仅存在于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是制约和规范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关系的直接法律依据,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无关,对被保险人不负任何义务和责任。原保险人的保险业务是否需要再保险,完全由原保险人根据自己对风险责任的承受能力、所承担风险责任的性质和自身经营状况来决定。原保险合同的效力也不因再保险合同而受影响。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对再保险人没有索赔权;反过来,再保险人也不能向投保人要求交付保险费。当再保险人不履行赔偿义务时,原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或迟延履行对被保险人的索赔义务。

3.再保险双方当事人具有共同利害关系即共命运关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因而具有合作性质。原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不一致的,一方收入或盈利,另一方就会支出或受损。

4.再保险的标的仅仅是财产保险直接业务的承保人承担的责任,具有保险责任一致性与保险责任连续性,因而财产再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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