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采用正指标进行财务评价时,如果建设项目的财务评价指标大于或等于行业基准值(或企业设定值),则该项目具有财务可行性;如果建设项目的财务评价指标小于行业基准值(或企业设定值),则该项目在财务上不可行。其中,净现值和净现值率指标的行业基准值或企业设定值是0;获利指数指标的行业基准值或企业设定值为1。通常,利用净现值、净现值率、获利指数和内部收益率四个动态指标对同一个建设项目投资方案财务可行性进行评价时,应当得出相同的结论。
(2)当采用反指标进行财务评价时,如果建设项目的财务评价指标小于或等于行业基准值(或企业设定值),则该项目具有财务可行性;如果建设项目的财务评价指标大于行业基准值(或企业设定值),则该项目在财务上不可行。上述财务评价指标中只有投资回收期是反指标,除该指标的行业基准值或企业设定值外,它还有一个参考标准,即该项目计算期的一半。